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与和谐

点击数:166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cvrcoj.com

    提要:人权是指每一个人享有或应当享有些权利。国权是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两者在政治、法律和价值层面存在着种种的冲突。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冲突侧重于权利本源性问题,价值层面的冲突涉及本体性问题。关于冲突的协调,笔者提出促成人权与国权的和谐,具体分成三个步骤。人权与国权也应当是和谐的,这是政治国家存在和进步的首要条件。
    关键字:人权;国权;冲突;和谐
    1、人权与国权――政治层面冲突
    第一,西方启蒙思想家觉得,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理论相联系的:天分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中介,导出“主权在民”的结论。因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的冲突:国家权力源自公民权利的让渡,人权高于国权。[1]根据传统的政治理论讲解,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况”之中,大家遵从者理性,即自然法,拥有并享受与生俱来的作为一个人应有些自然权利。在天分权利遭到侵犯时,因为大家自己充当纠纷的裁判者和实行者,因而会产生没办法解决的冲突,导致混乱。这促进大家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每一个人都自愿舍弃我们的一部分权利,集合成为国家权力,把它交给契约社会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状况的大家只须一致赞同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点就能办到,而这种赞同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打造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质组成这种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群可以服从大部分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赞同。如此,而且只有如此,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其次,从人权的保障与达成的条件来看,尽管人权的保护趋于国际化,然而人权的保障是以国权的达成为基础的。历史经验表明,没国权就无人权,离开了国权人权也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国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什么人权可言的,只能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的“奴隶”,甚至连起码的存活权也不可以保障,更不需要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权。[3]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权高于人权。
    2、人权与国权――法律层面的冲突
    基本人权在当代文明各国具备一同性,人权的权利价值认可具备绝对性。各国对人权的确认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人权;二是不显示人权字样,但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较少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4]基本人权对于人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可出售、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权的权利性质具备绝对性。然而各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一般十分具体,诸如各种国家机关的产生、性质、地位、组成、用途、职权、与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具体性,也体现了国权的权力性质遭到了常见认可。那样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主要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考察:一定个人权利意味者要限制国家权力。大家的目光投向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5]在这一问题上,有几种看法:大多数学者倡导“权利本位”,这里用“权利本位”的第二层含义,即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是合法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倡导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克服官本位、国家本位。而有学者从实证角度出发觉得,形式意义上来讲是国家赋予了公民权利。因此,从法律权利权源上来讲,人权与国权的冲突很明显。
    3、人权与国权――价值层面的冲突
    按“人权”的固有涵义,人权是凝结在法律(特别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其内容、力量和依据源于道德理念。这个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6]英国法学家L.J.Macfarlane觉得,人权以常见性、个体性、至上性、可行性和强制推行性等五种固有特质而不同于其他道德权利。[7]因此人权的基本属性为道德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即为法律人权的价值取向。这里的道德权利特指应然状况下的人权,或者说人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8]从价值层面剖析人权,只能从应然人权的角度入手,因为法定人权只不过道德权利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国家权力指依据一个国家宪法产生的体现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公共职权。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保证达成。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产物,它的存在是旨在打造政治国家的基本法律秩序,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9]该概念揭示了国权的依据、性质和目的,宪法是国家权力唯一合法来源。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公共职权性,其目的为打造文明政治国家。从这一意义上说,国权的价值取向归结为合宪性与合理性。合宪性保证国权来源的合法,合理性是国权达成的道德要点,它为国家权力长期发挥用途提供源源持续的动力,以期达成达成国权的目的。显然,考察国权的合宪与合理只能从实然的角度入手,由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最重要的价值层次的冲突。
    第二是人权与国权在价值内容上的冲突。大家已经了解人权是每一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些权利。一般说来,人权定义是有权利与人道两个定义构成的,它是这二者的融合。[10]这两大基本属性与人权的内在精神直接有关。从人权的精神来看,人权具备三大价值和意义:人道价值、法治价值和大同价值。[11]从人的存活和进步来看,人权富于人道价值。大家都知道,其他人类历史的第一首要条件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权利对没身体、健康生命的躯壳是毫无意义的。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在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的主体,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的,以权力推行人道的权威性定义。从治国办法来看,人权富于法治价值。人权原则为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础,而且为谋求社会安定,和谐提供了较好的办法。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是解决政治秩序(如争取全人类的解放,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现象)的合法性的基本对象。人权原则需要法治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价值,并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来达成法律的权威,只有如此,法治才有别于工具主义的规则之治。[12]如此,人权就解决了社会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从整个人类进步来看,人权富于大同价值。从人权定义出发,尽管人权定义存在很多的模糊和混乱,但人权无疑是迄今为止得到最大部分人类一同认同的一个社会政治原则。人权倡导人类一律平等,事实上已经为处置人类关系提供了一个一同的准则,这便是人权富有达成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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